外部效应理论

如题所述

外部效应”这一概念的英文词的原型源于马歇尔在1890年写成的具有跨时代意义的经济学教科书《经济学原理》,“外部经济”在该书中首次出现。布坎南和斯塔布尔宾1962年合作发表了一篇题为《外部效应》的论文。在这篇论文中,他们给外部效应下了一个定义:只要某一个效用函数所包含的变量是在另一个人的控制之下,即存在外部效应[51]。庇古是第一个对外部性作系统分析的人,他在1920年发表的《福利经济学》中首次提出了边际私人成本(收益)与边际社会成本(收益)不一致的问题,并提出外部性问题解决的“庇古税”方法。

所谓外部效应,又称外部性、外溢性、外在性等,是指某些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影响了其他经济主体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的现象。外部效应的关键是相互影响而又没有相应的补偿。外部效应包括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性。外部经济是指某个经济行为主体的行为使他人或者社会受益,而受益者却无需为此付出代价。外部不经济是指某个经济行为主体的行为使他人或者社会受损,而造成这种结果的主体却没有为此承担相应的成本。

外部性(Extenrality)理论是环境经济学的基础,也是环境经济政策的理论支柱。环境资源在其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性主要反映在两方面:一是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所形成的外部成本;二是生态环境保护所产生的外部效益。前者导致资源开发领域里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这部分成本没有纳入经营者的生产成本;后者导致生态环境的效益被其他个体无偿占用,生态环境保护的效益难以兑现。外部性的存在,导致环境保护难以达到帕累托最优。

庇古认为,当社会边际成本收益与私人边际成本收益背离时,不能靠在合约中规定的补偿办法来解决,因为这时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即出现市场失灵,所以这时候就需要利用外部力量,即政府的干预来解决[52]。当它们不相等时,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与补贴等经济干预手段使边际税率等于外部边际成本,这是外部性内部化。而这种外部性内部化的制度就是制定生态补偿政策的核心目标。

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科斯则在庇古的外部性理论研究基础上,提出通过交易费用和产权理论进一步解释和解决实际中的外部性问题。科斯指出,如果交易费用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和自愿协商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如果交易费用不为零,则制度如何安排和选择是重要的,亦即解决外部性问题可能也可以利用市场交易形式[53]。当然,科斯定理也存在其自身的问题,如市场化程度不高,产权不可能被很好地界定,法制不健全的社会交易费用很高会造成交易不可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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