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第八十七条规定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释义:

  【法律条文】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的七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1、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时,对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对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进行入厂检验,是食品生产者应当把住的确保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如乳制品企业所需要的原料奶,多是从奶农那里收购来的,而奶农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所以需要乳制品企业对收购的原料奶进行检验,以保证所生产的奶制品的安全。如果乳制品企业没有履行对原料奶的检验义务,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都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实施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食品生产企业是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除了要把好入厂关,还要把好出厂关,确保产品合格才能出厂,否则就是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不负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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