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不明白为什么你会认为《婚姻法》第二十四条会存在“害无辜配偶子女”?
再有,没有你所说的“2020年婚姻法”,因此也不存在“最新规定”。现行《婚姻法》还是延用经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的《婚姻法》。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明确: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也就是说,“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中的“子女”,不仅适合婚生子女,同时也适合非婚生子女。因此,也就不存在“害无辜配偶子女”一说。
法就是法。既然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作为公民就不能突破这一底线。除非该法重新修订。
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对该法的这一条款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