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改革和完善地质找矿体制和机制的建议

如题所述

鉴于当前我国地质找矿的投入来自三股力量,即矿山企业、地勘单位和各级政府,这也是3个潜在积极性。地质找矿新体制和新机制,必须有利于调动这3个积极性,充分利用其中每一个的优势,抑制其劣势。具体来说,就是:充分利用企业的机制找矿;充分利用政府投入的资金找矿;充分利用地勘单位的技能、装备和地质资料找矿。让这3个优势通过政府的协调、市场的衔接发挥最佳效果。

1.落实企业在商业性地质找矿中的主体地位

企业在商业性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已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中明确定位。但是,作为地质找矿的企业,不能套用一般企业的模式,而是必须充分考虑其特殊性,构建不同类型的企业体制,包括地质找矿投资体制、矿业权经营管理体制、工程手段管理体制等。

(1)对构建地质找矿投资体制和机制,一方面,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勘查资本进入股市创业板,实现证券化;另一方面,应当积极促进各级政府已有的对地质找矿的财政投入,改革其运行体制和机制,即不要用事业管理体制找矿,而是把资金注入自己组建的专业投资公司,通过资本市场为矿产资源勘查公司(由现有地勘单位组建)提供金融支持。具体支持形式可以是低息贷款,也可以是股权注入、贴息补贴等。政府通过融资支持,不去用财政资金直接从事地质找矿的实业,既可以把具有技术优势但缺少资金的地勘单位搞活,又可以通过实施支持的政策(给谁支持、不给谁支持)进行宏观调控,引导矿产勘查向政府所规划的方向发展。据了解,这样的投资体制在有些矿产资源大省已经被省级政府提到议事日程,只是在具体实施认识中尚有不同理解,需要加强地质找矿新体制、新机制的宣传和诱导。

(2)构建矿业权的经营管理体制,可以考虑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勘局中组建。这些地勘局门类齐全,既有综合的,又有专业性的,它们可以形成强有力的竞争局面。最主要的是他们的地质找矿要素齐全,既有强有力的地质找矿技术力量,又占有大量的地质资料,并熟悉本地区的地质条件,还拥有一定数量的矿业权。所以,只要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在局内加以整合,很快就会形成生产经营能力。据了解,现在有的省地勘局,已经开始着手组建这类公司。它们的想法与设想的框架大致相同,资本由地勘局所属的地勘单位共同筹集,按出资额的股权分享利益,承担风险。这类公司如果与省政府建立的投资公司相配合,为其融通资金将是最理想的。只有全国有若干个这样的公司,地质找矿体制改革才算到位。

(3)对构建勘查工程手段管理体制,各个地勘单位是比较熟悉的,但大多数不够集中,技术装备比较陈旧,技术水平不高。应当由地勘局主导,以已有的专业强势的地勘单位为基础,通过经济办法适当加以集中,充实资本,形成股份公司。把强势专业做强做大,既可以给本局地质找矿服务,也可以面向社会广泛提供服务。特别是应当把高水平的找矿专家集中起来,开办地质技术咨询公司,是为地勘单位服务,更为危机矿山服务,以使这个“奇缺”的要素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在地质找矿中真正短缺的不是地质技术人员的数量,而是质量。而这种短缺与现在的体制相关。在我国,高水平的地质专家是单位所有,只能为本单位服务,所以发挥的作用有限。如果通过组建技术咨询服务公司,让他们有偿地为社会服务,他们的作用就大得多了。

2.摆正政府在商业性地质找矿中的地位

政府与地质找矿的关系具有3种身份,这些身份是不能混淆的,必须按照不同的身份各司其职:

(1)矿产勘查活动的行政管理者身份。主要是管理矿业权,其中对探矿权的管理是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通过探矿活动,国家的矿产资源储量增加了,这个增加也正好是探矿权人所追求的,两者在这一点上目标是一致的。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政府通过矿政管理,支持各种社会资金进入探矿领域,门槛比较低,税赋比较小,优惠、补贴等政策比较多,为明智之举。但在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似乎没有认识到这一点,造成探矿准入门槛越来越高。这个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回到被给予大力支持的轨道上来。

(2)矿产资源所有者身份。主要是作为自然资源产权所有者的收益管理,这个收取标准当前普遍没有到位。首先,在认识上要到位,这不是一般性的税费,而是国有自然资源的产权权益,它的不到位就意味着国有资产的流失,责任重大。其次,在收取标准上要到位。要认识到,可供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对使用者来说是矿业生产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它的收益应当与劳动、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一视同仁。在这个认识的基础上来研究确定它的绝对收益和级差收益,不再让其他生产要素挤占这个稀缺的资源。它的到位,对构建地质找矿新体制和新机制也有重要推动作用。

(3)矿产勘查活动出资者身份。这是投资者的一种权益管理。其中有两种情况:一是过去政府出资已经形成的矿业权,或者是在公益性地质调查中发现的矿业权,或者是由于各种原因形成的具有明显级差收益的勘查区块,其受让者可以比“空白地”节省勘查投资费用,所以国家可以实行有偿取得,但它不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二是政府以寻找矿业权为目的的勘查投资,这属于商业活动,政府不能直接经营,应当通过企业进行,即政府出资办企业,企业投资搞勘查。对这种投资的管理,要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去做。

3.发挥市场在商业性地质找矿中的重要作用

企业要发挥地质找矿中的主体地位作用,还需要一个平台,这就是矿产勘查市场。这个市场是由一个体系构成的,是以矿业权市场为核心,包括为矿产勘查筹集资本、提供技术劳务和中介服务的有机体。当前矿产勘查市场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1)要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以探矿权为核心的矿业权市场,特别要大力搞活探矿权二级市场。可以在全国建立一个统一的矿业权交易所,并在主要地区建立若干个分所,形成矿业权信息网络,为矿业权流转提供反应迅速、交易简便的平台。

(2)要与财政、金融部门主动配合,尽快启动我国矿产勘查资本市场,这是解决我国矿产资源勘查投入不足的长效机制。可以先列出专题,组织跨行业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方案,同时要全面实行勘查投入资本化。只有资本化才能证券化;只有证券化,才能为探矿权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提供便捷的机制。

(3)要大力发展为矿业权市场服务的各类市场和中介。地质勘查技术和劳务市场已经初具规模,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提高质量,增强诚信;矿业权评估事务已经有相当基础,要进一步规范行为,端正服务宗旨,提高服务质量;围绕矿业权流转的咨询业务要进一步发展,以便为各方面投资者进入矿业权市场提供专业服务;独立的注册地质师制度是发展矿业权市场特别是发展探矿权资本市场的重要因素。

(4)要进一步完善市场规则,包括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和市场交易规则。

市场准入规则是指对进入矿业权一级市场的个人、组织和单位及其商品所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要求。我国已经有了矿产勘查准入资质的技术方面的条件规定,而针对经济方面的条件尚没有规定。

市场竞争规则是指对市场竞争的方法和手段加以规范。在规定时要坚持3个原则:一是公平性,即市场中所有主体地位都是平等的,他们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和待遇;二是公正性,即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管理者要以公正的态度来利用竞争规则,要以客观的标准来对待参与竞争的各个主体;三是公开性,即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竞争对手及竞争的协调与管理,都应该是公开的。

市场交易规则是指对市场上交易方式、交易程序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其作用在于:①可以使买卖双方履行诚信,降低交易风险;②可以保证市场的正常运作,从而使市场机制的作用能够正常发挥;③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对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④可以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合法竞争,反对、禁止不合法、不正当的行为,维护市场主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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