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上海市就业登记证,在哪里办

如题所述

户籍所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关于本市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凭证管理,满足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需要,根据《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本市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件发放范围
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本市户籍的各类应、历届毕(肄)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
2、需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3、持有《劳动手册》的本市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的人员。
4、《劳动手册》遗失后需补办的劳动者。
5、符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他劳动者。
已持有《劳动手册》的劳动者无需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可凭《劳动手册》继续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申领失业保险金等各项公共就业服务。

二、证件发放手续

1、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应携带二寸证件照两张、户口簿、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居住地服务和管理试点的街镇,劳动者可在办理居住地登记手续后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者应如实提供个人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核发的,应及时向劳动者告知情况。

3、《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应由劳动者本人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损,经公示后予以补发。

4、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需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根据《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文件精神,凭认定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5、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好发放、换发和补发工作的记录。

三、证件内容记载

1、《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统一编号制度,补证和换证时编号保持不变。工作人员应完整、准确地填写编号。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首次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等内容。

3、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和常住地址情况、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等)发生变化时,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或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4、《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相关页面记载已满的,应及时到户籍所在街道或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换发等手续。

四、证件管理

1、《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盖钢印后有效。

2、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招用期间,《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单位保管。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期间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3、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移居境外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亡的;
(6)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4、《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补发均不收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6-03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居住地服务和管理试点的街镇,劳动者可在居住地办妥登记手续后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本市户籍的各类应、历届毕(肄)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
(2)需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3)持有《劳动手册》的本市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的人员。
(4)《劳动手册》遗失后需补办的劳动者。
(5)符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他劳动者。
已持有《劳动手册》的劳动者无需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可凭《劳动手册》继续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申领失业保险金等各项公共就业服务。
第2个回答  2014-03-14
根据2011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本市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凭证管理,满足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需要,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本市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对于本市户籍的各类应、历届毕(肄)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携带材料可前往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3个回答  2014-03-25
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4308号1区1号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