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称等级是什么?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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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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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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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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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10-22
下面我将具体说明,您提出的关于“职称等级与技能等级的区别与联系”。如下,

职业资格证书是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适用于在企业单位的基层第一线从事技能性生产工作的人员,分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共五个等级。

职称证书是由人事部门颁发的,适用于在企事业单位的中、高层技术部门从事技术或管理的工作人员,分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共四个等级。

若是待遇问题的话得看用人单位定的,有的单位高级技师非常紧缺,待遇比高级工程师还要高。所以,职称等级不能与技能等级相对比。

职称,国际上通常的定义是:“区别专业技术或学术水平的等级称号”,所以,它是授予专业技术人员的“衔”或“称号”。现在通常所讲的“职称”是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我国现行职称体系
1、以等级划分,分为三个等级五个档次”
高级:1正高级 2副高级
中级
初级:1助理级 2员级

2、以专业属性划分,现行有二十九个系列,涵括了工科、农科、林科、医科、师范、文科、理科、财经、政法、体育、艺术和党政管理12个大类学科700多个专业,形成了一个庞大、面广、复杂的体系(详见我国职称体系简表)。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对技术技能人才的资格进行认证的重要制度,是中央确定的一项旨在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政策,是发展劳动力市场、促进职业培训和实现就业的重要手段。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标准,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能力水平职业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技能等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鉴定是以国家职业分类为基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已经正式实施,划分为8个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细类(职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1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4个回答  2013-10-22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市有关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事实。
2、负责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宏观规划、结构调整和宏观管理,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工资计划,对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发放工资进行审核。
3、研究制定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全县企业人事制度改革。
4、负责全县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全县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5、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员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全县专业技术员队伍建设的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职称改革工作,制定全县专业技术员职务聘任的政策和办法,统一管理全县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考试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负责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县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6、管理全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和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负责有关惩戒与申诉控告工作;承办县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7、负责全县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制定全县人才流动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县人才市场的规划、指导、和人才中介机构的综合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县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综合管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事业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派遣工作;管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和回国留学人员安置的协调工作;负责有关人员家属户口"农转非"的审批工作。
8、负责推行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研究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制度;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及有关待遇的政策、规定;负责审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等级;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工作。
9、综合管理全县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10、负责全县专业军官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全县军队专业军官上岗前的培训,指导自主择业专业军官的管理及有关工作。
11、研究推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负责拟定全县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政策、规定,编制就业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负责拟定招才引智政策,并组织实施紧缺专业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招聘工作。
12、综合管理全县引进国外智力和赴国(境)外的培训工作。编报国家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和聘请外国教科文卫等专家经费分配方案,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来沂源工作外国专家(含海外华人专家以及港澳台地区的专家)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全县出国(境)培训项目、人员的审批、审核和备案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对外人才交流工作。
13、负责对政府系统和政府部门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组织指导全县人事系统的调研工作,协调管理人事信息工作。
14、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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