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过程中发现
围标,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1、投诉正式受理后,招标采购程序应暂停;
2、举报受理后,招标采购程序原则上不停止;
3、投诉或举报情况属实,招标采购活动确实存在
违法行为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
行政处罚;
4、虽未投诉或举报,但在调查中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一并进行处理;
5、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6、投诉或举报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予以驳回;
7、认定属于虚假恶意投诉或举报的,依法对投诉人或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建立投诉和举报处理联席会议制度。
监察机关每季度召集各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投诉和举报受理情况和处理情况,研究重要案件处理意见。
围标的后果:
1、扰乱了市场秩序.逃避主管部门的监管。易滋生腐败现象。在招投标过程中,通过采用围标手段来中标,这种方式与其它的恶意压价,通过行贿等手段中标等不法行为相比而言,围标更加难以被人觉察,更具有隐蔽性。有时,即便是被人发现,招标人和招投标管理部门找不到有效制裁其作弊行为的办法,因为目前我国招投标有关的
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围标行为包括哪些情形,如何来认定围标行为;目前仅例举了部分不规范行为为串通投标行为。
2、围标直接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围标现象实质上就是市场竞争异常激烈造成的一种无序、恶意竞争的行为,必然会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而使有优势有实力中标的潜在中标人被挡在了门外。不仅会破坏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到
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而且会伤害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也阻碍了社会的进步。
3、当无标底或复合标底招标而又不采取最低价中标时,围标常常会导致中标价超出正常范围,从而加大招标人的成本。因为参与围标的企业一般会有某种形式的利益分成,这就会使他们操纵的标价超出了合理低价范围。
4、参与围标的企业诚信度不高,企业自身素质差。由于赌博心理占了上风,多数企业编制的
投标文件着眼点仅仅放在价格上,对
施工方案不认真研究,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大可能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会对项目本身留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