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旅游者,否则按下列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一)国内旅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1、这没有考虑消费者的利益,提前报团,一定在心理和设备上花费很大的精力和财力准备。说取消就取消,代价应该双方承受,为何只让消费者承担。
2、此时该报其它团,提前50天的报价,和提前20天的报价肯定不一样,尤其是节假日或黄金周,这时间差产生的价格差,为何只让消费者承担?
3、如果报团人多(团队游),团费也是不小的金额,就白白放在旅行社里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