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标准

如题所述

标准中术语和定义和分类的关系
在一个知识领域中,概念用定义描述,被赋予约定的指称即术语。如,“菱形”的概念用定义描述为“无直 角的等边四边形”,它的“指称”即“这种四边 形”就是“菱形”。术语和概念之间应一一对应, 否则会出现“异义”,“多义”或“同义”(如 “质量”可为物资的含量,也可为产品或工作的品质)。 一个概念可以有许多特征(如功能特征、行为 特征等),但对术语工作来说,最重要的是要找出 该概念与其他概念区别的特征,将该概念同相关概 念区分开来。用定义描述事物时,必须给出区别特 征。 依据概念的包含关系可将概念区分为上位概念 和下位概念。上位概念称为大概念,下位概念称为 小概念。同一层面称为并列概念。
(l)标准的本质属性是一种"统一规定"。这种统一规定是作为有关各方"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做到全国统一。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但推荐性标准如经协商,并计入经济合同或企业向用户作出明示担保,有关各方则必须执行,做到统一。   

(2)标准制定的对象是重复性事物和概念。这里讲的"重复性"指的是同一事物或概念反复多次出现的性质。例如批量生产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重复投入,重复加工,重复检验等;同一类技术管理活动中反复出现同一概念的术语、符号、代号等被反复利用等等。只有当事物或概念具有重复出现的特性并处于相对稳定时才有制定标准的必要,使标准作为今后实践的依据,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又能扩大"标准"重复利用范围。  

(3)标准产生的客观基础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这就是说标准既是科学技术成果,又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并且这些成果和经验都是经过分析、比较、综合和验证基础上,加之规范化,只有这样制定出来的标准才能具有科学性。  

(4)制定标准过程要"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就是制定标准要发扬技术民主,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做到"三稿定标"即征求意见稿一送审稿一报批稿。如制定产品标准不仅要有生产部门参加,还应当有用户、科研、检验等部门参加共同讨论研究,"协商一致,"这样制定出来的标准才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和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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