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企业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

为什么在合并财务报表时要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请各位高手指点。

  是这样的 
  我们可以简单地举个例子
  假设A在2011年12月1日以10000万取得B100%表决权股份,当日起能够控制B的生产经营,B当日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0000万,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等。(假设为非同一控制)
  那么合并日,A应当编制合并报表,抵消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00
  贷:股本等     10000
  假设12月份B获利1000万,全部计入未分配利润
  那么当年B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1000万元
  2011年12月31日,A仍需编制合并报表
  但是,这时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按照成本法计量,其价值10000已经比子公司B的所有者权益份额11000小了1000万
  所以抵消分录已经不能单纯用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00
  贷:股本等     10000了
  这时,我们应该考虑,这1000万的差额是怎么出现的?
  其实就是当期的获利是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加,而母公司没有确认
  那么如何才能确认这缺少的一部分呢
  于是财政部就想,权益法核算不就会确认这部分差额吗
  于是,准则就规定,先按权益法对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0
  贷:投资收益     1000
  这样,合并报表上,我们就可以用当初那个很简单的抵消分录了,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000
  贷:股本等     11000
  但是,这样先调整后抵消,会出现一个问题,你会发现,母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的合并利润表中,多出来了1000万
  这是因为我们调整的那一笔投资收益(本质上是子公司的当期经营成果),在母公司报表通过“投资收益”确认了一次,又在子公司报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确认了一次
  所以,我们还应当做一笔抵消分录
  借:投资收益  1000
  贷:未分配利润  1000
  这样,就实现了全部的抵消

  看了这么多,是不是觉得很麻烦?
  其实,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在成本法的基础上,完全可以不调整而直接抵消的,思路就是每期都把合并日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抵消,然后看当期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有啥变化,哪里变了,就按照比例调哪里,这里不再赘述啦哈
  成本法基础上编制合并报表你可以在百度一下,很多的,或者看一下I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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