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一户一宅”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一户”的?
以玉山县为例,根据《玉山县农村一户一宅认定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对“户”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夫妻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一户;离婚满三年以上的可以认定分户;
(二)户口未迁移的外嫁女和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不能与父母分户;
(三)丧偶(须出示已故配偶死亡证明)未再婚无子女的可以认定为一户;
(四)农户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与子女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五)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父母随儿子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六)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儿子,儿子结婚的,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
(七)农户属二女户,无计划外生(抱)养、寄养的,女儿已结婚且男方入赘并承担赡养女方父母义务的,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
(八)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已享受国家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含住房公积金、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
(九)农村五保户家庭已享受国家“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优抚政策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
(十)分户认定严格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应提交村民代表按“一事一议”集体讨论决定并上报,经乡(镇、街道)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公示后确定。
也就是说,夫妻只能认定一户;未成年人应当与监护人认定一户;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认定一户;特殊情形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当然,各地的规定可能稍有不同,请以当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