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系统改革后,原各地的粮点进行拍卖,其土地所拍卖的钱应不应该归原主(即建粮点前的村民小组)?

凭什么法律依据。最好把网址告诉我。原来的粮食点属于国家。当时土地未征用。

要得到土地出让金(拍卖土地所得到的钱),你村民小组必须要用该粮站(点)的土地使用权。粮站产生在改革开放之初,那时“土地征用”性质程序模糊,一般用地单位只补偿村民小组或村民一定的“青苗费”。现在的土地征用依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1982年以前被用地单位占用的集体土地都被划归为国有土地,粮站有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982年以后被用地单位占用的土地,要在自愿.有偿的前提下,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用地单位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用地单位没有向你村民小组支付“青苗费”,你村民小组没有出具相关地协议书。你可以讨回该土地的使用权。那你们就能获得土地出让金。反之,你们没有权利获得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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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03
一般来说是不允许的,因为以前粮管部门的房子和土地一般都没有产权的,只有使用权限。当然很多地方都在钻漏洞,他们把部分房子拆了重新建再对外承租或者拍卖使用权。。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20-12-20
中国近代粮食改革是伴随着土地改革开始的,未改之前,是集体生产,就是所谓大集体生产,好像到了1952年,安徽省小岗村18个农民突破了这种粮食生产方式,搞起了个体粮食生产,在这个之前原各地的粮点进行拍卖,其土地所拍卖的钱不应该归原主,农民只能分到一小部分钱,所以农民生产积极性很难提高,自从改革以后,才有了你所说的这种情况。
第3个回答  2011-01-03
原来的粮食点属于谁?当时土地征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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