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需要注意的点有以下几点:
1、须注册后未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满三年。若间断使用而其间隔未满三年者,仍不得撤销。如曾有三年未使用的事实,但在被申请撤销之前,已经恢复使用者,亦不得撤销;
2、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计算,应当从申请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
3、须无正当事由:此处“正当事由”是指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者。如政府进出口政策限制,破产清算或者有地震、火灾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理由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的,认为有正当事由;
4、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视为使用,如果商标被许可人有使用且能提出使用证明者,则视为有使用,无论商标是否有办理许可登记,不影响使用事实;
5、对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提供使用的证据应该是和注册商标一致或视觉无差异。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商标注册连续三年不适用:
解读1: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简称撤三),对他人提出商标撤三是扫清商标申请障碍的有效手段。
解读2:三年未用说明企业经营不行,商标对其意义不大,这种资源浪费是不合适的,所以三年未用可以撤三,让其他想用的来用,发挥出商标的意义。
科普下商标撤三的流程:提起商标撤三申请→八戒知识产权回电咨询→准备资料→向商标局提起申请→形式审查→注册人举证→撤销商标/继续持有
当然具体情况还需具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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