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六岁孩子被狗咬死身亡,父母要求对方赔偿80万,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如题所述

狗的任务是看家护院、守夜防患;近现代社会中,狗的地位水涨船高,成为了众星捧月的宠物。虽说狗能陪伴在人身边解闷,但从古至今狗咬人、惹是生非的事也是屡见不鲜。

家住安徽芜湖的天天(化名)已年满6岁,这天他在镜湖区某小区楼下玩耍,然而一条大黑狗就像是疯了一样扑到了天天,并撕咬他的脸部,天天的父母听到儿子惨叫声,立刻赶走大黑狗,并将儿子紧急送往了皖南弋矶山医院进行治疗。

但是该医院并没有治疗狂犬病的疫苗,这让天天的父母非常焦急,医生给天天做了一些紧急处理,并联系了其余的医院,第二天,天天被转院送到了镜湖区某医院进行了治疗。

不过这一针打得有些晚了,天天在数天之后出现了发热、嗜睡等异常症状,他们在南京医院进行了会诊,经诊断为狂犬病,天天入院接受十余天的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事经报道后引起了很大的热议。很多人都在质疑这只大黑狗到底有没有打狂犬疫苗,同时有人在质问,既然是一只大狗为什么不牵引绳。

理论上来讲狗打狂犬疫苗只是预防作用,并不能彻底灭杀狗身上携带的狂犬病毒;但是不牵引绳确实属于狗主人的失责。

在“爱狗人士”当中,狗到底要不要牵引绳也引起巨大的争议。为了安全着想人都认为城市不能养大狗,这些狗光是体型就足够吓人了,不牵引绳更加不安全,要是扑上来,一个力气不大的成年人恐怕都挡不住。

另外一部人站在“狗权”的层面发言,并认为自家的狗都非常听话,不会咬人,给它们脖子上绑上引绳难道不痛苦吗?在狗是否需要牵绳法律出台之前,狗牵绳的争议不断。

根据最新的《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这一条规定一出,争议声少了很多,但天天被咬伤事件发生于2017年,庭审是在2018年,当年还是引起了不小的舆情。

天天父母也是将狗主人李某某和牟某某以及另外两方被告告上了法庭,并向五被告索赔80万治疗费、死亡赔偿金。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当中,狗主人林某某、牟某某携带大型犬只出门,因疏于看管造成他人死亡,两人存在过错,天天地被狗啃咬、死亡跟两人具备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涉事小区的物业也没有做到管理责任,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区的物业公司在明知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前提下,依旧放任林某某、牟某某携带大型犬只出门,明显存在管理上的疏忽,而涉事医院在首次接诊存在失责,第二次天天被送往该医院时拒收病人,有违救死扶伤的原则,承担主要责任。

芜湖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涉事医院承认45%的责任,赔偿原告351131元,小区物业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156058.12元,狗主人林某某、牟某某承担35%的责任,赔偿273102元。

三方合计赔偿为780291.12元,一审判决下达之后,三方均不服提出了上诉,进行了两次质证谈话,2019年4月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认定证据齐全、赔偿合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听到最终判决结果天天的父母都承受不住了,这两年 他们是日子过得非常艰辛,但是一想起儿子的事还没有了解,他们必须坚持下来,这两年最令他们觉得心寒的是,狗主人三方始终都没有露面,连一个道歉都没有。人养狗、爱狗能够理解,但是因为自己的喜欢狗,就损害别人的权益,这不是大爱,而是自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一旦决定饲养宠物主人身上就有一份责任,这份责任不仅是他人,更是对动物,如果仅仅只是一时的热情去饲养动物,那么规劝一句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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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2-04

2017年4月16日下午,安徽芜湖某小区内,林某和牟某带着爱狗在小区内散步,突然狗子像发了疯似地朝一个男童跑去,林某起先还没当一回事,因为狗子就喜欢奔跑。

很快,惨叫声传遍了整个小区,原来狗子在撕咬一个男童的面部,林某冲上去不停地呼唤狗子,但狗子就像魔怔了一般,咬着男童死死不放,最后男童的父母赶到,和周围人一起用木棍驱赶,才将狗子赶走。

这个被咬的男童叫童童(化名),我们知道被狗咬了,需要在24小时之内注射疫苗,这样是最有效的。随后童童的父母将他送到了皖南某医院,医院对童童的伤口进行了治疗,但让他们第二天到另一个医院去打狂犬疫苗。

第二天童童妈妈带着他到另一个医院打了狂犬疫苗和免疫球蛋白。狂犬疫苗的作用主要是预防,并不能将狂犬病毒完全消灭。小孩子的免疫力不如成人,第二天,童童还是发热了,一直高烧不退。

而这次皖南某医院不知出于什么原因,竟然拒绝收治他,让童童父母将他带到南京去治疗,一路颠簸又耽搁了一些时间,等到南京某医院时,童童的病情急剧恶化,最后因为狂犬病去世。

童童父母痛失爱子,将林某、小区物业和皖南某医院告上了法庭,向他们索赔约80万元。那么这三方各自需要负什么责任呢?

主人在遛狗时没有给狗狗拴牵引绳

首先作为宠物主人的林某和牟某,在遛狗时没有给狗狗拴牵引绳,这本身是一种安全隐患。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且林某的宠物狗是烈性犬,还需要戴上嘴套,以防止其咬伤他人。本身城市是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物业明知其饲养烈性犬,却没有进行阻止和管制,导致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遭到损害,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林某、牟某和小区物业都到与童童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医院也应当承担责任

医院是社会公共资源,有义务为社会成员服务,果超出诊治范围或因为医院医疗设施、医疗水平不足,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院,但应取得病人或家属同意,但不能无故拒收。除非患有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需要到指定的医院去治疗,否则医院无故拒收,侵害了病人的权利。

根据原《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而童童在第一次诊治时,该医院在治疗时存在失误,将童童推到另一个医院打疫苗,错过了打疫苗的最佳时期,在第二次接诊时,医院并非没有收治能力,但拒绝收治,以致延误了童童的最佳治疗时间,因此医院也要为童童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2018年8月3日,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涉事医院承担45%的责任,赔偿原告351131元,小区物业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156058.12元,狗主人林某、牟某承担35%的责任,赔偿273102元。

一审判决下来后三方均表示不服,林某和牟某认为狗狗咬伤童童,并未致其死亡,因此只需要赔偿童童的医疗诊治费用,此话一出,当时也是骂声一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童童本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林某和牟某可以减轻责任。但童童是一个6岁的孩子,他本身属于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小区里玩并没有任何过错,也不是他故意去挑衅狗狗的,他的监护人就在不远处,也没有监护失职,因此完全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2019年4月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证据齐全、赔偿合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时童童已过世两年,两年来童童的父母四处奔走,只为还儿子一个公道,据他们说三方在此期间从未联系过他们,连一句道歉都没有,这怎不让人心寒呢?

这场悲剧也是对所有爱狗人士的一个警醒,爱狗并没有错,人和动物和谐相处是我们的追求,动物并不懂人类社会的规则,在养宠物之前要牢记自己也是社会的一员,做一个合法的公民,谨记社会道德法律,才是一个“好主人”。

第2个回答  2021-11-30

安徽一六岁孩子被狗咬死身亡,父母要求对方赔偿80万,法院判决狗主人承担35%的责任,赔偿二十七万元给杨女士;物业要承担20%的责任,赔偿给杨女士十五万元;此外,医院也要承担45%的责任,赔偿给杨女士叁拾伍万元。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因为在孩子的死亡这件事情上,这三方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杨女士儿子被狗咬身亡。

杨女士的儿子在小区里面玩耍的时候,被一条大黑狗撕咬,杨女士看到时候,赶忙将儿子送到了医院,但是值班的医生告诉杨女士,说医院的狂犬疫苗已经用完,只要在二十四小时内注射就没事,于是杨女士只能将儿子转院。但是在转院的过程中,儿子就出现了狂犬病的症状,十天后不治身亡。

    二、杨女士索赔,法院作出判决。

对于儿子的死亡,杨女士感到非常的伤心,于是就将养狗人,物业和医院给告上了法院,索赔八十万元。法院在审理之后,认定狗主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物业监管不力,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医院没有尽职尽责,更应该承担一部分的责任。综上内容,法院才会判决这三方分别承担一定的责任,给杨女士一定的赔偿。

    三、三方均有责任。

根据法院的认定,这三方都是有一定的责任的。首先养狗的李女士,大型犬不栓绳,随便在小区里面溜达,所以才会撕咬六岁的孩子,李女士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其次对于物业来说,他们的任务是保证小区居民的安全,但是这种大型犬无人陪同不栓绳在小区溜达的时候,物业没有作出任何反应,所以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从医院的角度来讲,遇到患者的求助,没有及时进行救治,最终出现了人命,更是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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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1-12-01
安徽一六岁孩子被狗咬死身亡,一审判决李某、牟某承担35% 的责任,应给付赔偿款273102元,住宅物业承担20% 的责任,应给付赔偿款156058元;医院则承担45% 的最高责任,应给付赔偿款351131元。
第4个回答  2021-12-10
城市养狗己经严重危害到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老人被咬的鲜血淋漓,孩子被咬开喉咙,姑娘被迫跳楼自杀……,一桩桩一件件罄竹难书,已经到了天怒人怨群情激愤地步。施暴的狗主人(大多为非权既贵)却趾高气扬助狗为虐,受害者忍气吞声求告无门,连得到一声道歉都成了是奢求。法律保护每个公民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但狗伤人却无法可治!狗伤人其责在人而不在狗。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和经济制裁办法。故建议:
1、狗咬人致人伤亡的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养狗人刑责并附带民事责任。
2、征收养狗税,普通狗按每公斤每月1000元征税,高贵狗按每月每公斤10000元征税!
3、各地尽快制定禁养和限养地方法规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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