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对方不到场的情况,法官会如何处理诉讼进程的问题需要看诉讼进行到哪个阶段了。 如果是在离婚纠纷的第一次诉讼中第一次开庭,对方经过合理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那么法官可能会先休庭然后再择期开庭,也有可能会缺席判决不准予离婚。那么如果是在休庭后第二次开庭,对方仍然不到庭参加诉讼,很大程度上法官就会直接缺席判决不准予离婚了。 我们说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是判断准予离婚的标准,如果一方不到庭参加诉讼,法官是不能够做出这样子的判断的。同时如果是在第二次离婚诉讼的过程当中,对方仍然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也有可能会先休庭择期开庭,也可能会直接缺席判决准予离婚。因为此时已经第二次诉讼离婚了,法官已经有理由相信,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了。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