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常州市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均满1年的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在常州市落户。
在常州市租赁并经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且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均满5年的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均可以申请落户。
高校毕业生、高级技师、技师、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的,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院校毕业生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的,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院校毕业生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均满1年的,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符合规定引进的各类优秀、紧缺人才,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经依法批准引进的教练员、运动员,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本市录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调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经依法批准的军队干部随军家属、驻常部队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经依法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家属,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经依法安置的退役军人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原户籍系本市居民,因国家建设需要工作调动、下放农村、支援边疆、支援三线建设到外地工作的退休人员,申请回原籍落户的,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城镇地区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落户。
法律依据:《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目标引领政策。立足本地实际,紧盯目标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有针对性、有层次的落户政策,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坚持合理有序,优先解决存量。突出重点人群,着力抓好已经在城镇就业、进城时间长等存量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工作,坚持存量优先,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让有意愿、有能力在城市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应落尽落。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落户意愿,宜城则城、宜乡则乡,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本市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坚决防止“被落户”。
坚持统筹配套,完善公共服务。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持续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社保、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