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管理技术入股,是否等同于劳务出资?

如题所述

不是,实质上是员工受让公司股权所需支付的对价,并非“劳务出资”。若公司或股东以该股东会决定违反“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的强制性规定,主张股东会决定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作价出资,但并不禁止以向公司提供劳务作为股权转让的对价。公司股东会决定,员工以管理技术入股(无现金投入),取得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并参与公司红利分配。

此处的“管理技术入股”实质上是员工受让公司股权所需支付的对价,并非“劳务出资”。若公司或股东以该股东会决定违反“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的强制性规定,主张股东会决定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

近期,有客户李某向我们律所咨询一件事情,李某与另外两个朋友想成立一家公司,另外两个朋友分别出资50万,李某因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和能力,两位朋友同意李某不用货币出资,用劳务出资就可以。李某向我们咨询,其丰富的经验和能力作价多少出资合适?

我们和李某说,设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受《公司法》的约束,其丰富的经验和能力不能作价入股公司。

实践中,我们不否认个人能力很大程度决定公司盈利多少,甚至决定公司能否盈利。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有独立的财产,股东单纯以劳务出资就违反了公司成立的初衷。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回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所以,综合以上分析,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作价出资的财产应为货币财产或非货币财产。非货币财产必须满足一是能够用货币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三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资入股。李某的经验和能力不能用货币估价和依法转让,且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