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刺死霸凌者获刑8年,为什么不算正当防卫?

如题所述

9月25日,一起发生在6年前的故意伤害案再次掀起波澜。

2014年4月30日,就读于贵州瓮安四中的陈泗翰被以李尚可为首的10多人群殴,在对方拿出砍刀后,陈泗翰向李尚可刺出一刀后逃跑。

李尚可持刀追出10多米后倒地,经抢救无效身亡。

而逃出群殴的陈泗翰也倒在了一个治安岗亭附近,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后鉴定为重伤二级。

初中生刺死霸凌者获刑8年

当时的陈泗翰年仅15岁,是初三年级的学生,而李尚可则是瓮安四中出名的校霸。但这些都不重要,陈泗翰被判了8年有期徒刑,罪名是故意伤害。

2020年8月25日,服刑6年半的陈泗翰出狱,进去的时候15岁,现在已经是21岁的小伙子,他错过了最为宝贵的青春时光。

求情也没用

对于这个结果,父母至今都想不通,但数次提起上诉均被驳回。虽然现在陈泗翰已经出狱了,但他们仍然认为这6年半的牢不能白坐。

因为他们认定儿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如果不是逼于无奈也不会动刀。

陈泗翰的同班同学也曾为他求情,证明是李尚可主动挑事并殴打陈泗翰,然后在求情信后面附上了自己的签名和手印,但对判决的结果没有产生任何影响。

事发经过

2014年4月30日上午,陈泗翰在饭堂吃早餐时被李尚可踩了一脚,双方发生争执,后被食堂阿姨和同学拉开。

在课间休息的时候,李尚可带着几名社会青年将陈泗翰暴打一顿,还说下午放学后再收拾他。

放学后,陈泗翰刚到校门口就被李尚可等人挟持到僻静处进行殴打、辱骂、扇耳光。由于孤身一人,陈泗翰不敢还手,被10几个人围住,他也跑不掉。

当李尚可拿出砍刀向自己逼近后,陈泗翰掏出小刀朝李尚可刺出一刀,然后趁势冲出包围。

动手前已身受重伤

李尚可被刺中后持刀追出10几米,后因伤势过重倒地,经抢救无效身亡。而陈泗翰虽然冲出了重围,也应为体力不支倒地,经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

在瓮安县明康医院开出的重危病人通知单上可以看到,陈泗翰身上除了严重的骨折外,左胸还有刀刺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陈泗翰被李尚可等人两次群殴,还手的时候已被打成重伤,出刀之前就已经被刀刺伤,这是正当防卫,为何会被定为故意伤害呢?

为什么不算正当防卫?

原因很简单,那就是为了减少打架斗殴的情况出现,现在不是流行一句话吗?不要打架,打赢坐牢、打输住院。

被人打了怎么办?当然是跑,如果还手就是互殴,不管是谁的责任,双方一起行政拘留,要不然就和解。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了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判决,只有4份被认定成功。剩下的20份认定为防卫过当、76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

说白了,法治社会不认同以暴制暴。

创造和谐社会的初衷是好的,但这种做法只会助长恶人的气焰,表面上是减少了打架斗殴的次数,实则是让老实人吃亏。

挨打别还手,不还手还可以要求赔偿,还手就是互殴,要么一起拘留,要么就接受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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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01

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那就要看他是否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虽然是对方霸凌在线,但并不代表受害者可以采取无限制反击措施,如果存在一些超出限制的防卫措施,那必然是不属于正当防卫范畴的。

这事发生在贵州瓮安的一所中学里,而这位受害者是一名初中生,当时他遭受了校园霸凌,他选择反击,最终刺死了霸凌者,被判刑8年。这位初中生叫陈某翰,他是贵州瓮安四中的初三学生,当时陈某翰在学校里被李小东等人殴打了两次,放学后又被强行带到校外“单杀”,最终陈某翰选择反击,造成一死一伤的局面。事情发生以后,陈某翰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刑罚8年,但陈某翰的而父母认为儿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现在陈某翰已经出狱,案件也没有申诉成功。

咋说呢,按照正常理解,这还真的看上去算是正当防卫,但实际上与真正的正当防卫有区别,当时陈某翰与学校里的“校霸”发生冲突时,已经被人揍了多次,而发生争斗的起因就是因为踩了陈某翰的脚,而参与殴打陈某翰的人以李尚可为首,后来在校外也参与殴打陈某翰,陈某翰在被殴打的过程中拿刀刺在了李的胸部,导致其死亡,这也是导致他被判有期徒刑8年的真正原因。

而当时在校内殴打陈某翰的是人都是学生,而在校外殴打陈某翰的有一些社会人员的参与,可能很多人认为这是先挑衅在先,而陈某翰的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胁,并且当时还有人声称要陈某翰“五点半不到你娃儿就要死”。总之这个过程中还没有上升到“刑事案件”的程度,虽然霸凌是不对的,但除非霸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不然也只是普通的治安案件,哪怕是陈某翰被李尚可等人拽到了胡同里殴打,这也是构不成犯罪的。

但当陈某翰拿出刀伤人的时候,这性质可就变了,如果当时陈某翰是从对方的人手里抢的刀或者是在被殴打的过程中反击,失手打死了对方,或者是在路上捡到了一把刀,然后反击,那这都是正当防卫,而他是带刀过去的,这性质就变了。而且当时同年级的贺翔把一把刀递给了陈某翰,而贺翔给陈某翰递刀的原因是,看着陈某翰被打的太可怜了。之后的事情也就清楚了,李尚可一帮人殴打陈某翰,陈某翰拿着贺翔递给他的刀,把李景全刺死了。

本案最离奇的地方在于,当陈某翰刺到了李尚可之后,李尚可也开始质问陈某翰,然后也掏出了一把刀,俩人这才开始互杀,之后的事情大家也都看到了,李尚可死亡,而陈某翰也被下了病危通知书。所以,本案虽然李尚可打人在先,且涉及到校园霸凌,但从事件的发生过程来看,是陈某翰先拿刀刺伤了李尚可,然后李尚可掏刀与陈某翰展开互杀的。虽然很同情陈某翰,但这种行为真的不属于正当防卫。

第2个回答  2021-02-24
因为这样的防卫方式导致了对方死亡,所以不能算是正当防卫,应该是过当防卫。
第3个回答  2021-02-24
初中生刺死霸凌者获刑8年,这一件事情之所以不算正当防卫是因为该名初中生没有提供正当防卫的证据。因为正当防卫是需要大量证据的。
第4个回答  2021-02-24
答:因为初中时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例如:侵害的行为没有正在发生,因此,法院不认为这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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