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如题所述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如下: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且该自然人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而且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并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一定的资本是任何企业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俱独资企业也不例外;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独资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记载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经营场所对于确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墨守成规地、法律文书送达地等均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是指根据企业的业务性质、规模等因素而需具备有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与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4、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提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不是土地的所有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用“劳务”出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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