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身份证可以异地办理。本人持户口簿或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带照片有效证件之一及居住地证明材料原复印件,到居住地公安分局户政大厅或派出所提出异地办证申请。
异地不受理范围:
1、没有申领过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需要回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2、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无法确定是同一人的需要回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流程如下:
1、暂时居民身份证的申领目标为:公民在处理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等候期间,急需运用居民身份证的。
2、由自己带着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收取凭据》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请求处理暂时身份证。
3、受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暂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挂号表》。
4、申领人在《暂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挂号表》上签字承认,缴纳证件工本费,收取《暂时居民身份证收取凭据》和收费收据。
5、3天后自己带着《暂时居民身份证收取凭据》到指定地址收取证件。
6、申领人收取居民身份证时,需将曾经申领的法换领居民身份证前,在其有用期内,持续有用。
换身份证需要带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原件(异地办理提供居住证原件);
2、近期标准免冠彩色身份证照片2张;
3、《居民身份证申请登记表》或者《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
4、《居民身份证丢失证明》(公安部门出具);
5、其他证明。
申领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须上缴原居民身份证(不能上缴旧证的,写出书面说明存档)。如申领人《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丢失的,凭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领取。现场核对证件的机读信息、视读信息和指纹信息,并签字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