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个税是如何收取的?

如题所述

经济补偿金是不需要交纳个税的,而代通知金则需要交纳个税。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其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偿。代通知金不是法定概念而是一种通常称谓,它是指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一、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个税是如何收取的?

经济补偿金是不需要交纳个税的,而代通知金则需要交纳个税。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其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偿。代通知金不是法定概念而是一种通常称谓,它是指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经济补偿金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给劳动者的赔偿,是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原因在于这笔赔偿的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安家补助费用,并不存在其它的商业行为,毕竟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而代通知金则可以定性为工资收入,应当收到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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