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实现全额扣除吗?

如题所述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某些支出项目采取税前限额扣除的办法,其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虽然可在税前限额扣除,但基于其特殊性,实务处理中也存在着一些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同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表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结转扣除没有年限的限制,即无限期结转,理论上能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得到扣除。

然而,也有观点认为,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当盈利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结转扣除额可抵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少缴税款;当企业亏损时,其结转扣除额并入了可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此观点指出,在连续亏损情况下,结转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得到完全弥补,取决于法定的五年亏损弥补期。若五年内所得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则其中一部分递延结转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也无法实现“税前扣除”。

为直观回答上述问题,通过实例进行分析:

例1:假设某公司连续六年销售(营业)收入均为1000万元,会计利润总额均为200万元。2011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600万元,超出税前扣除限额450万元。在随后五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为50万元的情况下,这450万元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限额指标内得以结转扣除,只是会计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间存在递延。

例2:假设上例中的公司连续六年的利润总额均为-50万元,其他数据与例1一致。在连续亏损情况下,虽然超过税前扣除限额的450万元在每年度税前扣除限额指标内结转递延,但由于连续亏损,实际上无法实现逐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结转的部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税法明确规定“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意味着只要企业持续经营,超额部分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迟早能够实现全额扣除。争议焦点在于企业在连续亏损情况下的税前结转扣除问题。观点认为,结转递延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得到完全弥补,取决于法定的五年亏损弥补期。然而,此观点可能损害企业的利益,导致多交企业所得税,与税法立法意图不符。正确处理方式是,将超额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视为跨年度纳税调整事项,避免在连续亏损年度填列“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而应保留在“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中,等待以后年度纳税所得盈利时再予以结转扣除,从而避免受五年亏损弥补期限制的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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