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

如题所述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受到严格监管,以保障其公正、透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中发挥核心作用,通过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他们建立了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电子化转型也在进行中,第四十四条明确指出,通过开发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推行无纸化交易,确保其科学、安全、高效和开放的特点,提升整个行业的效率。

对于实体建筑市场,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其基本要求,包括交易场所、信息服务以及监管平台,旨在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稳定且高效的环境。市场设立和审批需遵循国家和省的相关法规。

为了保证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素质,第四十六条强调了教育和培训,以及定期的考核制度,确保他们具备良好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

建立信用制度和违法行为公告制度是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十七条指出,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需提供真实、准确的信用信息,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记录并公开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最后,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行政主管部门承诺接收到举报后将依法进行调查,并及时向举报者反馈查处结果,保护公众的监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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