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参军的老兵享受待遇文件

如题所述

1. 离休待遇分析:离休人员的基本政治待遇保持不变,生活待遇相对优越。离休后,工资继续发放,并根据参加革命工作的年限,每年增发1至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2. 奖金政策:享受上述离休待遇的干部,不再发放任何形式的奖金。
3.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规定:离休干部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及其他相关生活待遇,均有相应的规定。
4. 经费来源:离休干部所需经费,由原工作单位在相应预算中列支。行政单位在其他行政经费中支出;事业单位在事业费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项目中支出;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支出。
5.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人应退休,这些条件包括: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男性年满五十五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因病或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并有医院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因工致残的人员,如有医院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亦应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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