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中央银行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税收入。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鼓励各地区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六条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中央非税收入,指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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