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如题所述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由参保机构确认。
当事人应提供参军期间的原始档案供社保机构认定,认定后就会将当事人年的视同缴费年限记载入参保记录中。根据规定,参军期间是作为当事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对待,在今后计算养老金等待遇时,涉及到的是当事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灵活就业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是否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完全灵活就业人员,即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开始,一直到退休,都是自己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社保的,那么这类人自然是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
如果是下岗或辞职后自己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他们是否有视同缴费年限要根据情况来看。曾经在单位工作过,后来特殊情况下,因下岗失业等原因从国有企业离开的,他们原先的连续工龄是不会消失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主要是在1992年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的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在1992年之前就参加了工作,后来下岗自己开始缴纳社保,那么只要在1992年之前的工作年限在个人档案中有记载,并且符合要求,那么这类灵活就业人员就有视同缴费年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提交个人档案进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即可增加养老金。具体需要详细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综上所述,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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