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招标公告业绩和招标文件业绩不一致时怎么处理?

请问有没的相关法律依据?

如果你是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碰见这种情况,你可以根据2007年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的10.13款以及10.14款(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可能条款号有变动)“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和“招标文件的解释”中的第(3)条规定执行。2个条款的具体内容如下:
1、“10.13:(1)招标人编制的内容与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2007年第56号规定“不加修改地引用”部分和《省进一步要求》不相抵触。如不一致或相抵触,不一致或相抵触的内容无效,以“不加修改地引用”和《省进一步要求》的内容为准。
(2)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招投标行政监督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评标依据。
(3)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的,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或参照10.14(3)的原则处理。”
2、“10.14:(1)对《标准施工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按照部门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省进一步要求》由制定部门按职责分工作出解释。
(3)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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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30
招标公告属于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招标公告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内容相矛盾。如招标文件中有“招标文件中内容矛盾”的解决方式,依照其规定执行。

在评标过程中,该矛盾之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解释和评议,但应当保证平等、公正对待所有投标人。

法律未就所说问题提供具体依据,但是有原则性规定——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中水利部令第12号)》规定: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招标公告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之一,二者不应该有不一致之处。否则属于招标代理机构的错误,出现这种情况,可由评标委员会协调处理。若业绩只作为评估因素之一,不采用打分的评标方法,可选择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低的作为评判标准。若采用打分的评标方法,可在评标时再确定好统一的业绩评分标准,告知所有投标人并取得投标人认可。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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