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注意事项100条

如题所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是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由主席于2014年签署第棚中十三号令予以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4. 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制度上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5.《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6.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7.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8.《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七个方面的职责,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9.《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11.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2.《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3.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施淘汰制度。
14. 依据《安全生产法》,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15.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1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
17.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18.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予撤职处分,并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9.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0.《安全生产法》所指的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21.《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2.《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23.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是确保安全生产和从业人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条件。
24.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5.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6.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27.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8.《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9.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情况时,工会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30.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现场。
3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32.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3.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发现其所辖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34.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5.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3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7.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8.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39.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40.《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1.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42.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43.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中,行政责任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
4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5.《安全生产法》设定了民事责任的法律。
46.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47.《安全生产法》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为处以降级、撤职、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49.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协议。
50.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5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的拘留。
52.《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强化监管的宗旨。
53.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54.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55.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
56.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57.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5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9.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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