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三章  返  还

如题所述

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第三章规定了保证金的返还流程。

第十四条中指出,采矿权人在开采过程中必须边开采边进行治理恢复,确保环境保护。当矿山停止运营或关闭时,采矿权人必须完成全部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并满足规定的恢复标准。治理费用可以纳入生产成本中。

第十五条详细说明了验收程序:采矿权人在完成恢复工作后,需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附上治理工程竣工报告。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的六十日内组织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强调,如果采矿权人治理恢复工作通过验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在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与财政部门共同出具保证金返还通知书。采矿权人凭此通知书可在指定银行领取保证金及其利息。

第十七条明确了保证金的返还规则:一次性或分期治理完毕并通过验收的,百分之八十的保证金将返还给采矿权人。然而,验收合格后的三年内为质量观察期,若观察期内无质量问题,剩余保证金及其利息将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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