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部门的?
现弄一份 你作参考
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中央、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党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切实履行机关党委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一、职责与任务
(一)对我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实施统一领导。
(二)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各项指示,并报告工作情况。
(三)围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中心工作协助委领导,组织制定机关党的建设工作的规划、计划,布置各项工作任务。
(四)实施党内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委党组报告有关情况。
(五)审批所属党支部的换届改选,对人事部门关于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任免建议提出意见。
(六)按照管理权限,审议、审批党员违犯党纪的处分。
(八)组织选举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代表。
(九)组织培训、考核各单位党务工作干部。
(十)加强和改善对工会、青联(共青团)、妇委会工作的领导;协助委领导做好统战工作。
二、会议制度
(一)机关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议)。
1、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
(1)学习、研究并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和委党组的重要指示、部署和决定;
(2)围绕科学基金中心工作,研究、解决机关党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制定召开重要会议及重要活动的方案;
(3)研究机关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以及加强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等问题;
(4)讨论制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一个时期的工作安排;
(5)听取和讨论纪委的工作汇报,研究和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意见;
(6)讨论通过报送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
(7)讨论和审批所属党支部发展新党员的意见;
(8)审议(审批)党员党纪处分决定;
(9)讨论通过机关党委换届选举方案和机关党委向党员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10)讨论决定由机关党委表彰或向上级党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11)听取工会、青联和妇委会的工作报告;
(12)审批数额较大的党费开支;
(13)其它需要研究讨论的重要工作。
2、党委会议的工作规则:
(1)党委会议由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2)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其他党委委员对会议议题可提出意见建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以外,一般应在会前3个工作日通知党委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亦应同时送达。
(3)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表达。
根据工作需要,纪委委员、工会主席、青联主席、妇委会主任可列席党委会,党委会主持人还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4)党委会议在决定问题时,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讨论,对重大问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采取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民主方式。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5)党委会议的会议情况经会议同意可在党内通报,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经会议批准应及时印发。未经会议批准传达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均需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露。
(6)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将落实情况定期向党委汇报或印发给党委委员。
(二)机关和直属单位党支部书记会议
1、党支部书记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可视情况不定期召开。
2、主要任务:学习传达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议、指示精神;部署年度工作或党的临时性重要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党内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交流工作经验。
(三)书记办公会议
1、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及有关同志参加。
2、书记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讨论和决定机关党委重要的日常工作安排和内部管理;讨论和研究需要提交党委会决定的重要文件和问题;讨论和决定贯彻执行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及交办的重要工作;处理所属党支部请示的工作问题;讨论和审批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组织设置、所属党支部换届改选及正、副书记人选;研究党委机关的人事安排;研究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事项。
三、文件审批制度
(一)涉及一个时期全面工作的规划、计划性文件,原则上须经书记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书记签发。
(二)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事项部署的文件,原则上须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由书记签发。
(三)以机关党委名义印发的一般事务性文件,由副书记签发。
(四)向上级党组织的报告和对所属党支部请示问题的批复,原则上须经书记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副书记签发。
(五)以党委工作部门名义发的各类文件,重要事项由副书记审定,党委办公室主任签发。
(六)党委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一般工作会议纪要,由副书记审核签发。
(七)党委《简报》及临时向上级报告重要情况的报告,由副书记签发。
四、请示报告与批复制度
(一)重要工作的部署和重要决定的形成,原则上应事先请示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和委党组同意。
(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职工队伍的重要动态,重要事件的发生,重大案件,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委党组报告。
(三)每年向委党组专题汇报工作1-2次。
(四)对所属党支部请示的批复,自接到请示之日起,原则上按下列时限办结批复:事务性工作请示3个工作日;换届改选请示7个工作日;政策性问题请示15个工作日;审批新党员30个工作日;不能按期批复时,应向请示单位说明原因。
五、民主集中制规则
(一)机关党委的工作贯彻集体领导与日常工作分工相结合的原则,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的决定。
(二)提倡敢于负责的精神,党委委员既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又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书记和委员是平等的,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应当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党委委员要相互信任、支持、谅解,增强党委班子的团结。
(三)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听取各方面意见。如对问题有重大分歧时,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决定。当意见难以统一而情况紧急又必须作出决定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四)机关党委负责同志代表党委发表重要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党委会议或书记办公会议讨论。
(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时处置,事后应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六、党委委员和党委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
(一)坚持实事求是,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勤政廉政,严以律已,艰苦朴素,勇于奉献。
(三)坚持全局观念,处理问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四)密切联系群众,开展调查研究,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
七、实施监督
(一)坚持向党员大会或所属党支部报告工作,接受全体党员和所属党支部的监督。
(二)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做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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