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一)报送时限
根据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在2010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我局原则上自2010年4月1日开始正式受理居民年度汇算资料及年度申报,但为缓解征期压力,鼓励企业尽早申报,特别是有退税的企业可自2010年3月1日开始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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