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以对方未开增值税发票拒付货款

如题所述

不可以。

购销双方之间并没有合同约定,以开具发票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支付货款为合同的主义务,开具票据为合同的附随义务,一方不能以对方未履行附随义务作为其不履行合同主义务的抗辩理由。
收受货款开具票据是销售方应尽的义务,故销方应具有开具票据的义务是没有争议的。至于是否能以此形成拒付货款的对抗,因合同的履行有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之分,无论是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还是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都要求双方互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这种“对价性”不要求双方各自承担的债务在价值上完全相等,而只求大致相当。实践中给付货款属主给付义务,开具票据属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之间不具有对价性,故购方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者是先履行抗辩权。如果购方给付货款后,销方不开具票据,购方的合法权益应如何保护呢,法律上还是有救济途径的,购方可以向税务部门举报,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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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7-05
如果出卖方不履行开具发票时,买受方应当单独诉请履行,而不应在出卖方主张权利的同时,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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