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合伙企业中首先具备的是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公司确实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因为公司是有限财产,无法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那么,就会产生一个漏洞成立一个有限合伙,公司是普通合伙,其他自然人是有限合伙然后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样不利于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从维护公司权益及其独立人格的角度出发,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更有利于资本的流通。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以自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相分离,是公司财产的重要特征。
公司以用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股东除承担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外,不在承担任何其他责任,所以说无论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或投资企业,对于公司来说承担的责任以及风险都是一样。
公司一旦成为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需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避免风险,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应当建立完整的内控体系,特别是法律风险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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