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四川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文本

如题所述

  四川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2006-06-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工作,提高社区矫

  正对象参加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强化教育管理效果,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

  工作方案》、《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川委办

  (2006)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在社会上服刑的下列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或主刑已执行完毕,剥夺政治权

  利的附加刑在监外执行的。

  第三条 社区矫正考核奖惩工作,坚持依法奖惩的原则;坚

  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准确及

  时的原则;坚持考核,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社区矫正考核奖惩工作以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各项

  规定为标准,实行违规扣分、月评表扬的方法,依据月评结果对

  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奖惩和分级管理。

  第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评议、奖惩建议由社区矫正

  机构的成员单位即司法所具体负责。工作人员在考核、奖惩评议

  过程中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奖惩考核工作依法进行监

  督。

  第二章 奖励

  第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励的种类分为行政奖励和刑

  事奖励。

  行政奖励包括:表扬、记功、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刑事奖励指减刑。

  第八条 社区矫正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表扬:

  1、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学习和社区公益劳动等活动,发挥示

  范作用的;

  2、热心助人,乐于做好事,受到社区群众好评的;

  3、认真学习文化、技术和技能,取得优异成绩的;

  4、考核评比成绩优秀的。

  第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记功:

  1、连续3次获得表扬的;

  2、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

  经查证属实的;

  3、阻止他人违法犯罪的;

  4、在防止和消除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中,见义勇为,作出

  一定贡献的;

  5、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比较突出的。

  第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获得3次记功的,可以评为社区矫

  正积极分子。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

  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章惩处

  第十三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惩处包括:警告、记过、治安

  管理处罚、收监、撤消假释、撤消缓刑。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给予警告:

  1、对抗管理教育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

  2、不按时向司法所汇报情况,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又

  不请假的;

  3、保外就医人员拒绝配合治疗的;

  4、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5、有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给予记过:

  l、受到2次警告的;

  2、不请假私自离开规定范围活动的;

  3、对抗管理教育,情节严重的;

  4、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权益、公共利益,造成严

  重后果的;

  5、拒绝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经教育不改正的;

  6、保外就医人员故意延误治疗的;

  7、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受到

  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消缓

  刑、撤消假释、收监执行或移送司法机关:

  l、受到两次记过;

  2、威胁、报复受害人、司法工作人 ;

  3、发现余罪、漏罪的;

  4、重新犯罪的;

  5、其他法定情形。

  第四章奖惩的审批及程序

  第十八条 街道(乡镇)司法所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

  行为的考核评定。符合奖惩条件的,应征求派出所、社区矫

  正组织以及社区矫正志愿者意见,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九条 给予社区矫正对象表扬的,每季度评比一次;

  授予矫正积极分子称号的,每年度评比一次。由司法所、派出所

  考核评定后提出奖励意见,经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

  组审核,报县级司法局、公安局批准。

  第二十条 给予社区矫正对象记功奖励的,由司法所、派

  出所考核评定后提出奖励意见,经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

  导小组审核,报县级司法局、公安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减刑情形的,由司法所、派

  出所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经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

  组审查,报县级司法局、公安局审核。公安机关审核后应依照法

  定程序,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对由监狱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公安机关应通报原关押监狱,由原关押监狱依照法律程序报请人

  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二条 给予社区矫正对象警告、记过、治安管理处

  罚的,由司法所、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经街道(乡镇)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县级司法局、公安局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给

  予撤消缓刑、撤消假释、或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派出所调查

  核实后提出意见,经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报县级司法局、公安局审核。公安机关审核后应依照法定程序报

  请人民法院裁定。对由监狱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

  应通报原关押监狱机关,由原关押监狱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或有余

  罪、漏罪的,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立案侦察,并依

  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司法所应当向受到奖惩的社区矫正对象发

  给奖惩《通知书》,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受到奖惩的社区

  矫正对象对奖惩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奖惩《通知书》之日起五

  日内向司法所提出复核申请。司法所审查后应五日内报审批机

  关,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司法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答复。申

  请复核期间不影响奖惩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司法局,要对街

  道(乡镇)社区矫正考核奖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发

  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可结合实呼,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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