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公司是否构成一人公司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要看登记时有没有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若未向公司登记管理部门提交分割财产的证明。那么该公司的出资体是单一的,实质上为一人公司。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要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如果A公司的两个股东在公司时,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未向公司登记管理部门提交分割财产的证明。那么该公司出资人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出资体是单一的,实质上为一人公司。按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自我国《公司法》于2005年第三次修订以来,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正式成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形式之一。在公司对外的责任承担问题上,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大原则下,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债务问题,为避免股东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如何避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夫妻档”、“父子兵”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登记之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登记时需要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此方面是区别是否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关键证据。
如果第一条没有做好,将面临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同样的法律风险,接下几条务必完善:
第二、公司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现公司账务与账务(家庭账务)分离,避免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混同使用。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保留各种财务凭证,对于投资、预决算、亏损弥补、股东分红等各环节都要有书面决议及相应财务凭证,公司业务经营也不能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
第三、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这是证明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的有力证据。
第四、“夫妻档”、“父子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连带责任涉诉案件中,必须积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公司财务没有与股东财务混同,股东财务之间互相独立,否则股东就要承担败诉,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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