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

世贸组织的主要职能是:
1、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
2、为各成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并为多边谈判结果提供框架;
3、解决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
4、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与法规进行定期审议;
5、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世界贸易组织的意义有以下三点:
1、 通过多边贸易谈判降低关税或非关税措施,并在互惠基础上向其他成员开放其市场,以获得进入其他成员市场的产品或服务,即所谓的“投资桃子”和“回报”。
2、 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时,由于新成员可以享受过去所有老成员都已实现的开放市场的优惠待遇,老成员将一致要求新成员支付“入会费”——按照规定开放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市场。对现有世贸组织协定和协定的展望。
3、 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历史充分说明,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带来的利益要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利益。
因为一国单方面自主决定进行关税、非关税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及服务市场开放时,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其他贸易伙伴对这种自由化改革的反应,如果反应是良好的,即对等地也给予减让,则获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则较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条 总体情况
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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