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定义
是指以地下煤层为储集层且具有经济意义的煤层气富集体。其数量表述分为资源量和储量。
4.2.2 煤层气资源量
是指根据一定的地质和工程依据估算的赋存于煤层中,当前可开采或未来可能开采的,具有现实经济意义和潜在经济意义的煤层气数量。
4.2.3 煤层气地质储量
4.2.3.1 定义
是指在原始状态下,赋存于已发现的具有明确计算边界的煤层气藏中的煤层气总量。
4.2.3.2 原始可采储量(简称可采储量)
是地质储量的可采部分。是指在现行的经济条件和政府法规允许的条件下,采用现有的技术,预期从某一具有明确计算边界的已知煤层气藏中可最终采出的煤层气数量。
4.2.3.3 经济可采储量
原始可采储量中经济的部分。是指在现行的经济条件和政府法规允许的条件下,采用现有的技术,预期从某一具有明确计算边界的已知煤层气藏中可以采出,并经过经济评价认为开采和销售活动具有经济效益的那部分煤层气储量。经济可采储量是累计产量和剩余经济可采储量之和。
4.2.3.4 剩余经济可采储量
是指在现行的经济条件和政府法规允许的条件下,采用现有的技术,从指定的时间算起,预期从某一具有明确计算边界的已知煤层气藏中可以采出,并经过经济评价认为开采和销售活动具有经济效益的那部分煤层气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