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行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如题所述

今后电信业不再开具纸质发票

近日,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为了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从本月开始,电信业实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工作,标志着电信业将不再开具纸质普通发票。据了解,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另外,需要纸质发票的用户,可以通过电信营业厅或客户经理实名申请办理电子发票推送,电信部门受理后,将根据用户需求,通过电子邮件将电子发票发送到用户指定的邮箱,用户可自行下载并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一、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开具的,购买方据以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也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但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要求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3)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纳税人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最高开票限额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一般情况下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例外),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核定。

(4)2016年8月1日起,南京、无锡、徐州、苏州、常州和扬州6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

三、营改增后,是不是所有业务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根据营改增的相关文件规定,以下的情形是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政策依据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6号

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6号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6号

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6号

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6号

选择差额计税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6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1)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9号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47号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47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四、您提供应税服务,客户付款后向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您还需要对方提供相关证件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帐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五、相关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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