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政府服务网地址
网上受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办事机构: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办理事项:港澳直通车业务 咨询电话:020-83111536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尖彭路388号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6:50,节假日除外;网上办事时间不限。
办事依据:1、省厅颁发《关于港澳入出境小汽车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4〕粤公发(治)115号)
2、省府《关于放宽香港小汽车入出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审批条件的复函》(粤办函〔1995〕503号)
3、省府《关于再次放宽香港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审批条件的通知》(粤府办〔2002〕38号)
4、省厅关于印发《澳门车辆入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公通字〔2008〕216号)
5、省厅《关于调整投资类商户办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审批条件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12号)
发布时间:2014年7月15日 更新时间:2015年7月21日
总则
第一条
为方便群众办理港澳入出内地私家车业务,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咨询服务,充分体现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精神,大力推进警务规范化建设,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决定利用互联网受理私家车有关业务,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受理业务范围包括香港入出内地私家车延期业务、澳门入出内地私家车(不包括珠海购房业主)延期业务两类。网上受理的延期业务不能与其他业务同时进行。
第三条
交通管理局提供私家车新办业务的模拟受理功能,该功能仅作为咨询服务使用,目的是减少群众不能一次性缴齐资料而造成的不便,不视为车管所受理该项业务的真实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管所负责实施。
第五条
按规定书写申请报告并加盖港澳投资方或内地承办单位印章。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申请延期的,应由任职的政协委员会或人大委员会出具申请报告。
第六条
按网页要求填写"指标档案号"、"港澳车牌"、"内地车牌"、"收件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将申请报告、《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以下简称《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联单扫描,图片传送网页指定位置。
第七条
车管所审核网上业务申请,制作相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将证件寄至申请人指定地址。申请人应当场缴费并缴交《批准通知书》内地单位承办联及申请报告原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及邮政系统有关标准执行。
模拟受理业务流程
第八条
申请者选择模拟申请类型。申请类型包括三资企业类、三来一补类、外国商户类、台湾商户类、高新技术企业类、捐赠公益事业类、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类。
第九条
申请者网上填写表格,其中"必填项"必须按实际情况填写。投资类申请者应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验资报告正文部分原件扫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类申请者应将代表证件原件正反面扫描,有关图片资料传送网页指定位置。
第十条
车管所对照申请类型,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预审符合要求的,车管所通过网络出具摸拟受理回执,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摸拟退办回执,说明退办原因或应该补充的资料。
第十一条 符合新办私家车业务身份条件的申请者可持模拟受理回执,将有关资料原件送交车管所审核、受理。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互联网络有关规定,不得利用网上申请业务非法收取费用、从事诈骗活动及盗用他人车辆指标,一经发现,予以严肃追究,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