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新准则颁发后,对企业税务有何重要影响

如题所述

1、什么是政府补助
首先,我们要理解不同的归集口径,对政府补助的定义是不一样的:
(一)会计口径: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依据:
财会【2017】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二)税收口径: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依据:
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2、关于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政府补助准则不对“日常活动”进行界定。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3、关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
(一)总额法
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二)净额法
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企业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判断某一类政府补助业务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
通常情况下,对同类或类似政府补助业务只能选用一种方法,同时,企业对该业务应当一贯地运用该方法,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对某些补助只能采用一种方法,例如,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只能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4、关于“其他收益”科目
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增设“6117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
“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
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5、关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6、关于政府补助准则的适用范围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新增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动支预备费或调整当年预算解决,不得对外借款。对于确需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应严格限定借款对象、用途和期限。借款对象应限于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不得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且应仅限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者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上述规定,政府原则上不对企业借款,相应不存在政府对企业债务豁免的情况,故将原政府补助准则(2006年制定发布)中准则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予以删除,即删除了“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7、关于衔接规定
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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