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可分为七类,即书 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 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延伸到涉税工作中,税案证据 按种类可分为: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调查过程中 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戡验 和现场笔录;按照税案证据的属性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 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等。 这是指法律上规定证据来源表现形式的分类。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下列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中国《民事诉讼法》把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基本相同。 英美法系国家把证据分为证人证言、书面文件和实物证据。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当事人不得作为证人,鉴定人也不同于证人,所以把证据分为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人意见、书面文件和实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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