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申请在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须核验以下材料:
1、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2、儿童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及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港澳籍儿童还需核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证明;
3、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明或购房合同,或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备案时间连续满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凭证,或连续满1年以上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4、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的记录;
5、父母的计划生育信息记录。
连续满1年的计算,以申请学位时为基点向前倒算,社会保险补缴的年限不予计算。
扩展资料
根据《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 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和积分入学制度。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可向居住地所在片(学)区义务教育学校申请就读,按积分高低安排学位:
1、凡年满6周岁,有学习能力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
2、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3、申请学位时,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我市连续居住满1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
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由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申请就读,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深圳户籍,其非深户籍子女申请就读,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
凡年满6—15周岁,有学习能力,父、母在深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暂住人口子女。
适龄儿童出生证、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原籍户口本、在深居住证或暂住证;
适龄儿童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明和购房合同,或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提供的租房合同登记、备案材料;
适龄儿童父母持有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和社会保障证明,或者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
适龄儿童父母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适龄儿童原户籍地乡(镇)以上教育管理部门开具的就学联系函,或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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