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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