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派出所改名需要的流程

如题所述

在很多时候,如果我们对自己的名字不是很满意的话是可以改名字的,那么改名字的流程是怎样的?如果我们要改名字需要用到的材料包括哪些?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关于这个问题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改名
      公民改名需要持相关证件到有关部门办理。成年人改名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是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第二是理由要充分,第三是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二、派出所改名的流程
      流程及材料
      变更姓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
      变更姓名申请材料:
      1、本人或者父母申请;
      2、户口本。
      3、姓名变更更正的理由和相关证明
      变更姓名审批程序: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审批→办理
      变更姓名审批时限:派出所二十个工作日,分局县局十五个工作日
      变更姓名审批收费:不收费
      三、法律规定或内容
      1、人物更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权不容侵犯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对18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典》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2、公司机构更名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没有改名字的话,需要到公安局进行申请,一般情况下需要用到的材料就包括我们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一般需要公安局的同意才可以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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