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市公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检查程序,严格检查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市公管局针对市场主体实施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实现监管内容标准化、监管方式规范化、监管手段信息化与监管过程公开化。
第五条 市公管局于每年初根据《市公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公管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等,制定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计划。
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计划应包括抽查任务名称、抽查事项、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时间等内容。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计划应在市公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六条 市公管局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主要包括执法检查人员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第七条 承办科室开展执法检查应当成立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检查组成员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与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组长由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担任的,应随机选派工作人员参与。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更换。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具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八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需要,承办科室可以邀请有关专家,辅助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第九条 承办科室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计划,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检查对象。对于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多等情况,可直接确定检查对象,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条 “双随机、一公开”一般检查事项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和载体,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检查对象的20%。
法律法规等对抽查比例和频次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实施具体检查任务前,承办科室应统筹安排人员分工和时间进度,可在实施检查前进行集中学习培训,明确检查的重点和相关要求等。
第十二条 在实施具体检查行为前,检查人员应先表明身份,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并告知检查对象负有配合检查的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计划规定的检查内容与检查方法,通过查阅材料、查看现场、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等方式进行检查。
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人员应如实填写检查表单,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可以即时整改问题时,应当场反馈并责令及时改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等需要进一步依法查处的,应做好调查取证、证据固定、限期整改和后续处理等工作。
需移交其他部门调查处理的,应发出移交执法检查建议书。
第十五条 检查结果应当于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公管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六条 市公管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建立并完善抽查结果与信用评价相挂钩的运用机制。
第十七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发现执法检查人员存在违规违纪问题,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将违法犯罪的线索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公管局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各县(市、区)公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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