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5号内容如下:
一、关于收入确认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5号对收入确认的时点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解释,企业应当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确认收入。
2、商品控制权转移时:企业应当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收入,无论是否已经收取款项。这意味着,企业必须在商品或服务已经提供给客户并且已经取得对商品的法定所有权时才能确认收入。
3、风险转移时:如果企业将商品或服务的风险转移给客户,企业应当在风险转移时确认收入。这也意味着,企业必须在商品或服务已经提供给客户并且已经能够排除未来可能的损失时才能确认收入。
4、服务提供时:如果企业提供的是服务而不是商品,企业应当在服务提供时确认收入。这意味着,企业必须在服务已经提供给客户并且已经获得对价的法定权利时才能确认收入。
二、关于费用确认
1、商品或服务已经提供:企业应当在商品或服务已经提供给客户时确认相关费用。这意味着,企业必须在商品或服务已经提供给客户之后才能将其确认为费用。
2、债务已经产生:如果企业因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产生了债务,企业应当在债务产生时确认相关费用。这意味着,企业必须在债务已经形成并且已经产生了相关费用时才能将其确认为费用。
3、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费用的确认还必须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这意味着,企业必须在产生的费用能够对未来收益产生积极影响时才能将其确认为费用。
三、关于列报
1、财务报表列报的一致性:企业应当采用一致的列报方式,确保财务报表之间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这意味着,企业必须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估计方法来列报财务报表,以便进行比较和分析。
2、财务报表项目的分类:企业应当按照财务报表项目的分类要求进行列报。财务报表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方式和分类标准进行分类,以确保财务报表的清晰性和易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