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离婚和民政局离婚有区别吗

如题所述

有区别,法院离婚是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出具离婚调解书或者判决书;民政局离婚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共同向民政局提出离婚申请,由民政局向双方颁发离婚证。
在我国,有两种离婚方式:第一种为协议离婚,即双方协商一致离婚的情形。另一种是诉讼离婚,诉讼离婚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承担等离婚事宜协商不一致的情形。
如果选择起诉离婚的,需要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则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此外,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第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四,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起诉时,起诉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起诉状上应当载明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等)、诉讼请求及相应的事实和理由。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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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2-23
有区别,而且有较大的区别,尽管结果都是离婚。
简单地说,所谓的“法院离婚”,也就是在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虽都同意离婚,却因孩子抚养和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因此诉讼于法院,由法院作出离婚的裁决。
所谓的“民政局离婚”,也就是当事人男女双方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签订下离婚协议,再去民政局下属的婚姻登记处(并非去民政局)依法登记离婚。
综上,你应该能看得出这两种离婚形式之间的不同。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第2个回答  2021-02-23
当然有区别了,去民政局协议离婚时间短、有一个月的冷静期,到期后双方同时去领离婚证,去法院起诉离婚时间长、还有可能多次起诉都不判决离婚,典型的有十年都离不了婚的。
第3个回答  2021-02-26
有点区别,但本质相同,都是办理离婚。如果双方同意离婚,双方可以就子女,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问题协商,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需要携带离婚协议书,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到民政局即可办理离婚。而向法院起诉离婚,一般是不能协商一致或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能达成协议一致但证件不全的。而且一般第一次起诉,法院一般不会判离。当事人还需在六个月后在次起诉,所以向法院起诉离婚一般时间比较长。
第4个回答  2021-02-23
法院离婚,程度上麻烦得多,而且时间周期长。那是迫不得已的选择,属于双方没有办法协商后的选择。
民政局的程度相对简单,而且时间周期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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