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学会的学会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省医学会(又名中华医学会四川分会),英文名Sichuan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SM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医学科学技术和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会员服务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围绕各个时期我省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卫生厅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华医学会的业务指导。四川省民政厅是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本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和读物,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水平。
四、开展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加强同省外、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内外的医学学术交流。
六、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评价与论证工作,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承办政府各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七、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展览,推广医学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八、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医师行为,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负责组织实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十一、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考核,承担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和资质的考评及认证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会员、专科高级会员、单位会员三类会员。
第九条 各类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会员
(一)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技术职称者。
(二)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三)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四)科学技术其他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三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专科高级会员
本会会员中,获得有本专科副主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称者,或经过专科医师培训,取得专科医师证书者。
三、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和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企业单位。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遵照《中华医学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审批,本会委托所在市、州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发给中华医学会统一印制的加盖本会印章的会员证书,并报当地科学技术协会和本会备案。
专科高级会员由本人提交专科高级会员入会申请书,本会专科高级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专科高级会员条件,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由常务理事会委托学会秘书处审批,发给本会专科高级会员证书。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会员与专科高级会员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或学组)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或学组)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会选派出国进修学习和出席国际学术会议资格。
(五)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取得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或学组)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六)专科高级会员有优先加入本会相关学科专业学术组织的资格。
(七)本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一)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相关的工作会议。
(二)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三)可申请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指导,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国外学术会议,享有本会活动优惠待遇。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会员与专科高级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或学组)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或学组)工作委托的工作。
(三)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或学组)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六)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二、单位会员
除履行会员与专科高级会员的义务外,尚有以下义务
(一)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二)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及筹集资金。
第十三条 会员、专科高级会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会员、专科高级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业委员会(或学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对触犯刑律被剥夺公民权利,或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各类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推举名誉会长;
七、通过提案和决议;
八、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十一、指导地方医学会的工作;
十二、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三、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四、审批新建专业委员会和申办医学杂志;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除第二十条第二项以外的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本会会员;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干部;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秘书长可以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本届卸任会长可推选为下届名誉会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积极支持并赞助学会工作的国内、外的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可聘为本届名誉理事单位。任期均为一届。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组织机构批准,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正式名称为四川省医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对外交往时,可使用中华医学会四川分会某某专科学会的名称),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备案。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科委员会和市、州医学会经民主协商推荐全省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学组。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六条 各市、州医学会为本会的地方组织,其名称冠以市、州名称(在对外交往时,可使用中华医学会四川某某分会名称)。本会对市、州医学会实施业务指导。
第三十七条 在会员较多的基层单位,可在当地医学会的领导下建立会员小组或聘任联络员或工作秘书,承担与会员的联系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州及以下医学会的组织机构和专职人员的设置,可参考本章程自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省科协和卫生行政拨款;
五、有关部门资助;
六、利息;
七、学会基金;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经费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到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使用中华医学会统一制作的会徽,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其下为中华医学会成立的年份“1915”,图内上、下方的文字分别为中华医学会的中、英文名称。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会2005年3月27日第六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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