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保联合会的机构事件

如题所述

审议法案遭社会质疑
2013年6月30日,正在审议中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把中华环保联合会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该《草案》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一项规定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草案》通过,则确定中华环保联合会为诉讼主体。
中华环保联合会采取企业、个人两种会员方式。企业会员分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主任委员单位5个级别,根据级别不同,每届分别缴纳1万~30万不等的费用。而在这些企业会员中,很多都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户”。对此,一些业内专家表示,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公益性存在质疑,很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现象。
中环联诉中石油索赔6075万元
中华环保联合会称中石油在吉林松原非法排污,另一被告是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北京二中院接受诉讼材料,2013年11月28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北京二中院提交诉状,就中石油在吉林松原市的采气厂非法排污行为,提起暂定6075万元赔偿的民事起诉。这将成为北京地区首例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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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2-27
中华环保联合会(英文名:All-China Environment Federation,缩写:ACEF)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环保部主管,由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宗旨是围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围绕实现国家环境与发展的目标,围绕维护公众和社会环境权益,充分体现中华环保联合会“大中华、大环境、大联合”的组织优势,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中国环境事业发展,推动全人类环境事业的进步。

主要职能和目标
团结、凝聚各社团组织以及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和关爱环保工作,加强环境监督,维护公众和社会环境权益,协助和配合政府实现国家环境目标、任务,促进中国环境事业发展;
确立中国环保社团应有的国际地位,参加双边、多边与环境相关的国际民间交流与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环境国际形象,推动全人类环境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一)围绕国家环境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建议;
(二)积极推动维护环境权益的立法,建立健全环境权益保障体系,组织开展维护环境权益活动和环境法律援助,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
(三)开展环境领域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多渠道多角度为环境领域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创造条件,构建环境领域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新平台;
(四)开展相关的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咨询服务;
(五)团结凝聚各社团组织,联合各方面的力量,共同促进中国环保事业的发展;
(六)开展环境保护(重点是环境权益维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保护和维护环境权益知识,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七)组织参加国际民间环境交流与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环境形象,为我国的环境事业争取更多的国际支持和实际利益,推动全人类环境事业发展;
(八)开展有助于环境的公益性活动,承办政府及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工作。

最近几年,因为公益诉讼的立法明确,中华环保联合会通过诉讼对于治理环境污染的取得不少成效。由最初的败诉,主要是法院对于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质疑,没有支持请求。之后,许多诉讼官司经过律师代理都是获得胜诉。

主要公益诉讼事件:

2014年中华环保联合会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败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中华环保联合会无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败诉。

2015年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胜诉,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支付至德州市专项基金账户,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二、被告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所支出的评估费10万元。

2014年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宜兴市江山生物制剂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纠纷,胜诉,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宜兴市江山生物制剂有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申报表或报告表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禁止宜兴市江山生物制剂有限公司向周边环境排放污水和其他污染物、污染破坏环境;二、被告宜兴市江山生物制剂有限公司按宜兴市环境保护局《宜兴市江山生物制剂有限公司整改验收意见》第二条的要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坚持环保治理设施长期有效运行,确保达标排放;并在本判决生效满3个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及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一份环境整改实施情况报告;三、被告宜兴市江山生物制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每月向本院提交一份由宜兴市环境保护局或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对企业生产排污情况进行监测、检查的报告;四、如被告宜兴市江山生物制剂有限公司不按期提交环境整改实施情况报告、环保部门监测检查报告,或者环保部门监测检查报告显示被告宜兴市江山生物制剂有限公司存在违法排污或其他污染环境行为,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项 之规定追究被告宜兴市江山生物制剂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五、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支出的律师费41600元由被告宜兴市江山生物制剂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由被告宜兴市江山生物制剂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开户行:北京银行和平里支行;账号:01×××48)。

现在越来越多的公益诉讼,通过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诉讼维权,督促当地的企业和政府加大环境污染的治理和处罚。越来越多的律师和环保人士加入维权,改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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