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问题

我家住在农村,十多年前爸爸把一块土地承包给了一个公司种植花草树木和盆景。经中间人的担保,我爸爸和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但是该公司给了两年的承包金之后就从未给过,家里没钱没势力,又不能耐何的了它。后来家里爸爸想把里边的树林卖了,国营林场称这块地是国家所有,不让我们卖,生产大队的队长说时我们的,但是他又不肯开证明,以下是这份合同,过这么多年了这份合同还有效吗?特别是第五条是否成立?

合同

某某某 (简称为甲方)
某某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简称为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利用土地,搞好灭荒工作,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北队落路坡地共2.6亩承包给乙方,特订此合同。
一·乙方承包后,由乙方投资使用,在承包使用年限内,只准乙方作为种植或布置种植有关设施,不准乙方在该承包面值内挖塘或取泥卖土。在承包期限内,甲方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进行干涉乙方,甲乙双方在承包期间不准中止合同,如有一方中止合同,要中止方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如乙方要中止合同要赔偿给甲方十年承包总金额,如甲方中止合同要赔偿乙方总投资金额经济损失。
二·付款方式,办法:
乙方承包期为拾年,前五年每亩每年一百伍拾元,按每年七月三十日前一次性兑现。
后五年每亩每年贰佰元,按每年七月三十日前一次性兑现。
三·如承包期遇国家征用,甲方可享受土地费用,安置费,青苗费(青苗费指征收当年坡地青苗费)。设施配套和其它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四·承包期为拾年,即从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日止。
五·如乙方不按时缴纳承包金,每超期一天,乙方负责赔偿十年承包金总额10%。
六·本合同一式参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某某某 乙方:盖章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
农村以前有规定,荒地谁种树进去,该土地就是谁的。当初该公司想承包土地,找到村委会,队长才告知我们有人承包我家这块地,合同有三份,村中担保人拿了一份。村长口头上说是我们的,但是他不肯开证明。

这个合同本身是一份有效地合同。
1、你父亲签订那个合同后,村里集体组织或其他任何组织(国有林场)并没有提出异议,说明你父亲转包出去的那块地的承包权属于你父亲,那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所以你父亲有权将自己的承包地进行转包。
2、你父亲与那家公司签订的转包协议内容、形式符合《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3、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所以只要当初的约定是自愿达成的,这一条就成立。
4、该合同的有效约定期是到2006年6月30日止。
5、该转包合同虽然没有办理备案手续,有一定的瑕疵,但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即村集体经济组织)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所以总体上合同本身还是有效的。
以上是就你所问的合同的效力问题的一点粗浅的见解,供你参考。至于说到现在,由于合同已经过了约定的履行期,合同自然解除。由此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起诉讼或仲裁。
“农村以前有规定,荒地谁种树进去,该土地就是谁的”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其实在农村村民自行开荒种地古已有之,至今不绝,不过一般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等规定,农民自行开垦的小片荒地,其拥有优先承包权,可以长期承包使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如果开垦的是集体所有的荒地,则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如果是国有的荒地,则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如果现在那片地里都是种的树木,你们双方当事人协商后乙方已明确不再要了,算作承包费抵给了你父亲,那你父亲就拥有了对那块地里树木的所有权,但根据《林业法》的相关规定,砍伐树木必须要经过当地林业部门许可,所以你父亲也是不能乱砍想怎么砍就怎么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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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24
.就这地.北队落路坡地共2.6亩.有何证明是你的?是村委承包给你的还是?有证明是你.合同没问题的.违约金再大也自愿签订的合同。可以到人民法院告某某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当然还要注意签合同乙方是不是某某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还有你说 经中间人的担保.怎么合同没见有担保人的。就是公司种植花草树木和盆景金额大,不然还可以交相同的人民币作财产保全,法院会没搞清之前封某某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那你违约金就有落实了.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望能小小帮到你
第2个回答  2011-01-24
首先你要搞清楚,当初这地到底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国有的,当初和你签订合同的村委会也没这个权利去处置这块地啊,你和村签订的合同无效啊,甚至是非法买卖土地了。(可以去土地局查一下土地性质)。如果是中间给偷变了性质的,原集体现在变国有的你不知道,你要求村委会赔偿。因为国家征地把集体变国有,都要经过村委会同意的。这样就代表村委会撕毁了你和他签的合同。
如果当初是集体的,你当初和村里的合同有没有涉及到可以转包,如果没有,你与该公司的合同也是无效的。对于无效的合同,估计法院也懒得理。
第3个回答  2011-01-24
乙方可以申请法院认定第5条的违约金过高。

现在你们先个那公司发个书面的催款通知,让他们交租金,如果他们不交的话你们就解除合同。哄他们出门就可以了。
第4个回答  2011-01-23
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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